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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测绘股份 证券简称:300826 公告编号:2026-039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6)苏 0105 民初 7139 号等文件,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熊焰 被告二:袁志和 被告三:扬州易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肖冬华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合称“被告”) 第三人: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99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诉讼请求月签订的《关于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转协议”)第 10 条(即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剩余股权转让条款);体金额以评估意见为准); (二)关于本案与过往诉讼案件的关系说明 本案与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公告编号:2025-106)中的诉讼案件(2025)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苏 0105 民初 22283 号案(以下简称“原案件”)具有直接联系。 原案件因股权转让纠纷,熊焰、袁志和、扬州易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原案件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原被告签订的股转协议约定的江苏易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剩余股权收购义务,向原案件原告支付总计 6,480 万元股权转让款。诉讼机构受理后,原案件原告向诉讼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公司名下价值 6,48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讼机构裁定冻结公司名下价值 公司已于原案件中向诉讼机构提起反诉,因反诉违约事实涉及肖冬华(本案被告四),超出原案件诉讼主体范围,诉讼机构要求公司另案起诉,故公司提起本案诉请。基于解除股转协议第 10 条的请求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均属于同一股转协议项下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案与原案件事实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公司特向诉讼机构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诉请。 (三)本案诉请的事实与理由 基于被告诸项违反股转协议中承诺和约定的行为,公司作为守约方根据股转协议第 24 条有权解除案涉股转协议第 10 条,并有权要求被告向我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因被告违反股转协议中的承诺,构成对股权瑕疵担保义务的违反,影响标的公司股权价值,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第 32 条,公司有权主张据实调减标的公司股权价格,并要求被告返还股转协议约定对价和相应股权据实评估价值之间的差价,差价暂计 2,000万元,具体金额以评估意见为准。 (四)本案的民事裁定情况 诉讼机构已受理本案,公司向诉讼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一、被告二名下价值 3,512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讼机构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一、被告二名下价值 3,512 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裁定已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 3,113.32 万元,主要系业务类合同纠纷。除本案与原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同时原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上述案件的结果均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合理估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其他说明事项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敬请各位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